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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关于加强安全生产执法工作的意见》《应急管理部关于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执法行为的通知》《山西省煤矿分级分类安全监管监察办法》《2025年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执法工作计划编制指南》等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古县应急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应急局”)2025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
一、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
(一)工作目标
1.对列入本计划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覆盖率达到100%。
2.全面推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公示、全过程记录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规范监管执法行为,避免引发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
3.推行“互联网+执法”,推广运用国家和我省“互联网+监管”系统及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系统,通过信息化促进执法规范化。
4.积极发挥县级执法的示范带动作用,加强对乡(镇)级执法工作的指导监督。
5.强化执法检查的震慑作用,严格落实停产整顿、关闭取缔、上限处罚、追究法律责任“四个一律”执法措施,对监督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查处率达100%,进而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减少一般事故,有效防范较大事故,促进全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主要任务
按照职责分工,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或者违法行为,依法采取现场处理、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措施。
1.依法监督检查煤矿、煤层气抽采企业(含一级加压站以内)和洗(选)煤厂、配煤(型煤)加工企业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情况。
2.依法监督检查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行业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情况。
3.依法监督检查非煤矿山(含地质勘探、采掘施工)行业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情况。
4.依法监督检查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情况。
5.依法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的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培训、应急救援队伍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与修订、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等情况。
二、行政执法人员数量和总法定工作日、监督检查工作日、其他执法工作日、非执法工作日
县应急局安全生产执法岗位在册人员101人,从事安全生产执法人员44人,是机关安全生产执法岗位在册人数的44%。县应急局安全生产执法人员配置情况见附件1。
1.总法定工作日为10912天。
2.监督检查工作日为5151天。其中:重点检查工作日5080天,一般检查工作日71天。
3.其他执法工作日为2016天。
4.非执法工作日为3745天。
三、重点检查安排
(一)重点检查单位范围。根据《编制办法》要求,结合工作职责,重点检查单位范围为:
1.安全生产风险等级较高的生产经营单位:
(1)煤矿;
(2)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采场或者排土场边坡高度200米以上的露天矿山,建设在大型工矿生产经营单位、大型水源地、重要铁路和公路、水产基地和大型居民区等重要生产生活设施上游的尾矿库,高压高含硫石油天然气开采生产经营单位;
(3)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
(4) 金属冶炼生产经营单位;
(5) 涉爆粉尘生产经营单位;
(6) 安全生产标准化未达标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落实不到位的生产经营单位。
2.近三年发生过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
3.纳入安全生产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对象的生产经营单位;
4.发现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
5.试生产或者复工复产的生产经营单位;
6.其他应当纳入重点检查安排的生产经营单位。
(二)重点检查单位数量、名称、行业领域和占比。全年重点检查生产经营单位45家,是年度监督检查企业总数的64%。其中,煤矿10座、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22家、非煤矿山生产经营单位1家、冶金工贸生产经营单位2家、洗煤厂10家。具体区分如下:
1.煤矿10座。根据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古县应急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古办发〔2019〕37号)规定等,县应急局负责对直接监管的10座煤矿进行重点检查。检查安排见《煤矿重点检查安排表》(附件2)。
2.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22家。根据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古县应急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古办发〔2019〕37号)规定等,结合日常监管实际,县应急局负责对直接监管的22家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重点监督检查。检查安排见《危险化学品重点检查安排表》(附件3)。
3.非煤矿山生产经营单位1家。根据《实施意见》规定,结合日常监管实际,县应急局负责对直接监管的1家非煤矿山进行重点监督检查。检查安排见《非煤矿山重点检查安排表》(附件4)。
4.冶金工贸生产经营单位2家。根据《实施意见》规定,结合日常监管实际,县应急局负责对直接监管的2家冶金工贸企业进行重点监督检查。检查安排见《冶金工贸重点检查安排表》(附件5)。
5.洗煤厂10家。根据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古县应急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古办发〔2019〕37号)规定等,结合日常监管实际,县应急局负责对直接监管的10家洗煤厂进行重点监督检查。检查安排见《洗煤厂重点检查安排表》(附件6)。
(三)重点检查频次。根据《编制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确定重点检查频次为至少一次。
四、一般检查安排
(一)一般检查单位范围。根据《编制办法》要求,结合工作职能,一般检查单位范围为:
1.本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的重点检查单位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
2.其他应当纳入一般检查安排的生产经营单位。
(二)一般检查单位数量、行业领域及占比。根据《编制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对本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的重点单位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一般检查,分别为:1家危化品生产经营单位、7家非煤矿山、7家洗煤企业和10家工矿商贸企业。一般检查在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中的占比为36%。
(三)一般检查频次和时间安排。根据《编制办法》的要求,对一般检查单位抽查检查一次。有关股室、队、中心要合理确定抽查企业和抽查时间等,严密组织实施。
五、总法定工作日、监督检查工作日、其他执法工作日、非执法工作日测算说明
县应急局行政执法工作日测算说明(见《附表7》)。监督检查工作日=总法定工作日-其他执法工作日-非执法工作日=10912-2016-3745=5151(天)。
六、工作要求
(一)严格入企次数,强化激励约束,实施联合检查。对直接监管的矿山、危险化学品和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企业的日常检查要做到年度全覆盖,非高危行业按年度执法计划落实,结合督导检查和帮扶服务等活动,每年不得多于12次。本单位多个内设机构开展入企现场执法检查时,应当联合开展,确保进一次门,办多项事。各执法股室、队应当制定激励机制并建立入企活动台账,将日常检查活动与企业安全生产情况挂钩,对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和二级企业、近三年内未发生过亡人事故、近二年内未被实施过行政处罚、近一年内检查未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等企业,要减少入企检查频次。对近年发生过事故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现场管理混乱以及安全生产条件较差的企业,要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增加入企频次。其中入企检查、文书送达、复查验收、实施强制措施、立案处罚等一件事全链条行为记作1次入企活动。
(二)科学确定检查内容。日常检查要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依据法律法规和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结合企业特点,突出主要资料、重点场所、重要设施设备、重点生产环节和重大行动部署等,明确重点检查内容,编制现场检查方案。
(三)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日常检查要着制式服装,佩戴并使用执法记录仪,对重点检查、调查取证、行政强制、文书留置送达等行政行为记录并归档保存。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应罚尽罚,杜绝选择性执法;要过罚相当,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自由裁量基准,避免类案不同罚。
(四)依法实施柔性执法。落实好首次轻微违法免罚、减轻处罚和从轻处罚三个清单,实行包容审慎执法。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
(五)全面使用“互联网+执法”系统。日常检查、督导检查等(除煤矿行业)执法活动,必须全面使用“互联网+执法”系统,适时填报和上传执法文书、音像资料等内容,严格执法程序和标准,提高执法检查工作的规范性、时效性。
七、保障措施
(一)创新检查方式。采取“四不两直”、验证式、暗查突查和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严格监督检查计划实施。推进“互联网+执法”,继续实施专家参与和内设机构联合监督检查。
(二)规范执法程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等,严格现场检查,规范执法文书使用,严格现场处理措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程序,依法行使自由裁量权,形成执法闭环,规范执法活动。所有监督检查必须制定现场检查方案,填写现场检查记录。
(三)推行“三项制度”。认真落实《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和《关于做好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工作的通知》等规定,全面推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公示、全过程记录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逐步实现执法信息公开透明、执法全过程留痕、执法决定合法有效,避免因执法不规范引发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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