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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古县电力工程项目征地及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

2026-06-23

县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县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保障古县境内电网工程建设顺利进行,维护各方权益,结合古县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土地资源条件及区位特征,制定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征地及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标准。具体内容如下:

一 、核心原则

1. 公平合理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 长远生计有保障,补偿标准不低于省级公布的最低标准。 

2. 区片差异化补偿:按土地所在区片综合地价执行,结合地类调整补偿倍数,保护优质耕地,鼓励使用未利用地。

3. 权责清晰分配:明确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的构成比例及分配规则,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直接归属产权人。

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

(一)构成与比例

征地补偿核心依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晋政函〔2026〕12号)文件执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组成,其中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助费占60%。

(二)地类调整系数

在同一区片内,根据土地类型执行不同调整幅度,在具体执行中,根据土地类型实行差异化调整。

1. 征收永久基本农田、水田、水浇地:按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1.2倍执行;

2. 征收除上述类型外的其他农用地和建设用地:按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3. 征收未利用地:按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0.8倍执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具体标准见附件1)

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根据设施类型、作物生长阶段等实行分类计价,具体标准结合电力工程建设特点确定:

(一)通用地上附着物补偿

1. 房屋及建筑物、附着物:对补偿标准有异议的,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评估时应当考虑房屋区位、用途、面积、结构、新旧程度、完损状况、土地使用面积和权属等因素。

2. 其他附着物:水井、农田水利设施、养殖场、坟墓等,参照标准给予迁移费或一次性补偿费。

(二)青苗补偿

青苗补偿根据作物生长阶段差异化确定:刚刚播种的农作物, 按季产值的三分之一补偿;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度产值补偿;粮食、油料、蔬菜等青苗若已能收获,则不予补偿;多年生经济林木,优先安排移植并支付移植费;若无法移植必须砍伐  的,按实际价值补偿;(具体标准见附件1)

四、补偿实施与权益保障

1. 补偿主体:根据县政府授权,由相关乡镇牵头,县自然资源局进行业务指导,负责土地征收期间地上建筑物、附着物及青苗的登记补偿工作。

2. 补偿程序:电力设施建设单位需与土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 签订书面补偿协议,明确补偿金额、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限。

3. 衔接与监管: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统一 组织实施,确保补偿安置落实到位,未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土地。 同时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征地范围内抢种、抢建,违反规定的一律不予补偿。

4. 争议解决:被征地群众对补偿标准或补偿落实有异议的, 可通过与建设单位、当地政府沟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 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维护合法权益。

 附件:1.古县电力工程项目征地及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试行标准.docx

       2.电网工程建设用地补偿标准说明 .docx


  

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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