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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 号 | 事项 名称 | 事项类型 | 事项 依据 | 责任主体 | 实施主体 | 备注 |
| 1 | 对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 | 行政检查 | 【行政法规】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39号,2020年11月29日修订) 第五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 | 古县文化和旅游局 | 古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 | |
| 2 | 对艺术考级活动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部门规章】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2004年文化部文化部令第31号发布,2017年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贯彻执行国家关于艺术考级的政策、法规,监督检查艺术考级活动。 | 古县文化和旅游局 | 古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 | |
| 3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 行政检查 | 【法规】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63号发布,2022年国务院令第752号修订)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的管理,并依法查处无照经营活动;电信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分别实施有关监督管理。 | 古县文化和旅游局 | 古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 | |
| 4 | 对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文化活动的监督管理 | 行政检查 | 【部门规章】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03年5月10日发布,2017年12月15日修订) 第六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文化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对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违反国家有关法规的行为实施处罚。 | 古县文化和旅游局 | 古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 | |
| 5 | 对本行政区域内旅行社的监督管理 | 行政检查 | 【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50号,2020年国务院第732号令修订) 第三条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商、价格、商务、外汇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旅行社进行监督管理。 | 古县文化和旅游局 | 古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 | |
| 6 |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的监督管理 | 行政检查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1982年11月19日通过,2024年11月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 第八条第二款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文物保护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 古县文化和旅游局 | 古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 | |
| 7 | 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 行政检查 | 【行政法规】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58号,2020年11月29日修订))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消防、治安状况的监督管理。 | 古县文化和旅游局 | 古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 | |
| 8 | 本行政区域内艺术品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 | 行政检查 | 【部门规章】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2016年1月18日修订,2016年3月15日起施行) 第三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艺术品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对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实施处罚。 | 古县文化和旅游局 | 古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 | |
| 9 |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影工作的监督管理 | 行政检查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2016年主席令第54号) 第八条 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电影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影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电影工作。 | 古县文化和旅游局 | 古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 | |
| 10 | 对本行政区域内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 | 行政检查 | 【行政法规】 《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国务院令第343号发布,2023年国发〔2023〕20号调整) 第六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 古县文化和旅游局 | 古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 | |
| 11 |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工作的监管管理 | 行政检查 | 【行政法规】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国务院令第228号发布,2020年国务院令第732号) 第五条第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广播电视行政管理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管理工作。 | 古县文化和旅游局 | 古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 | |
| 12 |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印刷业的监督管理 | 行政检查 | 【行政法规】 《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7月26日通过,2020年11月29日第三次修订) 第四条 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 古县文化和旅游局 | 古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 | |
| 13 | 对本辖区内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的监督管理 | 行政检查 | 【行政法规】 《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2020年文化和旅游部令第4号) 第五条 文化和旅游部按照职责依法负责全国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的指导、协调、监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 古县文化和旅游局 | 古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 | |
| 14 | 对本行政区域内光盘、磁带磁盘以及其他介质复制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 行政检查 | 【部门规章】 《复制管理办法》(2009年6月30日发布,2015年8月28日修订) 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光盘、磁带磁盘以及其他介质复制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中,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可录类光盘生产单位和磁带磁盘复制单位设立的审批。 | 古县文化和旅游局 | 古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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