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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 司法局对郑先生反映问题的回复 | ||
| 写信时间 | 2026-04-12 | 回复时间 | 2026-04-17 |
| 请求类型 | 诉求 | 回复状态 | 满意 |
| 回复单位 |
古县司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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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留言内容 |
古县人民调解协会成立五年来无财政经费及固定收入,办公设备购置、年度审验等费用均由个人自筹,累计投入一万余元。本人无固定工作,仅靠打工维持生计,长期负担协会开支已力不从心。协会一直义务参与基层矛盾纠纷化解、法治宣传等工作,恳请县政府予以关心支持,适当解决协会运转经费,以便更好服务基层社会治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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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内容 |
收到县长信箱后,我单位高度重视,第一时间就郑先生反映问题进行核实回复。经调查,郑先生反映的情况核实如下:情况基本属实。具体金额需要相关票据印证。经研究,我单位的处理意见如下:1.根据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民政厅联合印发的《山西全省性社会团体清理规范工作方案》(晋纪发〔2014〕1号)规定,“各级党政机关不准向非事业编制或参公的社团拨付财政经费”。因此我局无法直接向该协会拨付财政经费。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十二条关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以及《全国人民调解工作规范》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应给与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可培育人民调解(员)协会、相关行业协会和人民调解中心等社会组织,参与承接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聘请专职人民调解员,提供优质高效的调解服务。”但协会成立以来,承接政府购买的资质没有完善,达不到承接政府购买的能力。3.我局将持续关注协会运转情况,积极争取县委、县政府及上级司法行政部门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支持。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监督和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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