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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 古县人社局对吉先生反映问题的回复 | ||
| 写信时间 | 2024-10-05 | 回复时间 | 2024-10-11 |
| 请求类型 | 建议 | 回复状态 | 留言信息有误,声称未曾留言 |
| 回复单位 |
古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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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留言内容 |
劳动法有关规定,企业员工每月加班不得超过36小时,盛隆泰达公司违反劳动法规定,企业员工上班时间长,希望有关部门认真调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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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内容 |
收到县长信箱后,我单位高度重视,第一时间就吉先生反映问题进行调查核实。经调查,吉先生反映的情况核实如下:经与反映人联系,表示不是本人,未在该渠道留言。经研究,我单位的处理意见如下: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第三十七条规定:“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若所在公司存在违反《劳动法》行为,可拨打投诉电话8321113或前往古县劳动保障监察综合行政执法队投诉。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监督和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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