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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 古县人社局对关于林先生反映问题的回复 | ||
| 写信时间 | 2023-12-11 | 回复时间 | 2023-12-16 |
| 请求类型 | 咨询 | 回复状态 | 信息有误,表示未反映问题 |
| 回复单位 |
古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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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留言内容 |
咨询劳动法规定,企业劳动用工一个月上班不得超过多少个小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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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内容 |
收到县长信箱后,我单位高度重视,第一时间就林先生咨询问题进行回复。经研究,我单位处理意见如下: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第九十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监督和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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