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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 古县人社局对林某反映问题的回复 | ||
| 写信时间 | 2023-10-30 | 回复时间 | 2023-11-04 |
| 请求类型 | 诉求 | 回复状态 | 因反映人预留电话有误,无法取得联系 |
| 回复单位 |
古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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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留言内容 |
盛隆泰达公司考核职工,罚款金额较大,是否符合劳动法相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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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内容 |
收到县长信箱后,我单位高度重视,第一时间就林某反映问题进行调查回复。经调查,我单位的处理意见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经向盛隆泰达公司了解,该公司称,相关的考核制度面向全体员工,并已告知员工,公司根据考核结果兑现工资,考核考试优者奖、差者罚的正负激励机制,从而提高员工学习的积极性。针对此类情况,我局劳动保障监察综合行政执法队已要求该公司加强与职工沟通,取得相互理解。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监督和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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