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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人社发[2022]30号
古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
进一步加强我县就业困难人员
认定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相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切实做好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工作,保障民生,稳定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山西省就业促进条例》、《关于印发<临汾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临人社发(2013)270号)及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县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
就业困难人员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并在人社部门进行失业登记领取《就业创业登记证》,且拥有本县户籍的下列人员:
(一)“4050”人员。是指具有城镇户籍,在申请认定时,女性满40周岁(含40周岁)、男性满50周岁(含50周岁)的国有、集体企业失业人员。
(二)残疾失业人员。经国家认可的残疾等级评定机构评定为残疾的失业人员。
(三)城镇低保人员。指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城镇失业人员。
(四)城镇“零就业”家庭。零就业家庭指本县非农业户籍家庭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在校学生、现役军人、内退人员、办理提前退休人员除外)有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均进行了失业登记,且无一人就业的家庭。
(五)长期登记失业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
(六)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城镇零就业家庭、长期失业人员家庭、残疾人家庭等困难家庭中的高校毕业生以及残疾高校毕业生和依靠助学贷款完成学业,且登记失业连续一年以上的高校毕业生。
(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
二、认定管理机构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县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备案工作,具体负责就业困难人员的审核认定工作。
三、认定程序
(一)认定申请
就业困难认定申请人持本人相关有效证件和证明材料向户籍所在地乡(镇)、社区便民服务中心提出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申请,领取《古县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一式四份,附件1),并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就业创业登记证》原件、复印件及红底一寸免冠近照4张,下列人员还应按要求提供相关有效证件或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
1.残疾就业困难人员须出具相应伤残鉴定证明;
2.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就业困难人员应出具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相关证明;
3.零就业家庭就业困难人员应出具家庭其他成员《就业创业登记证》及社区、乡(镇)便民服务中心相关证明;
4.残疾人员家庭、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零就业家庭、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还应同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及本人高校毕业证和毕业证电子注册备案表(学信网打印二维码备案表);
5.靠借贷上学高校毕业生应提供其本人助学贷款相关证明及本人毕业证和毕业证电子注册备案表(学信网打印二维码备案表);
6.本人填写的《古县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以及其他必要的相关证明。
(二)认定审核
1.户籍所在地社区、乡(镇)便民服务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申报材料的初审工作,并将初审名单进行公示,公示一周无异议的,报县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中心复审;
2.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工作,进行就业失业登记后报人社局就业股;
3.人社局就业股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认定工作。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中心在其《就业创业登记证》“就业援助卡”栏内进行备注,加注相应就业困难人员标志;
4.经登记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由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中心依照相关规定给与相应的政策援助。
(三)备案管理
人社局就业股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范围和程序进行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管理工作,每半年将认定结果、退出情况汇总,并附《就业困难人员审核认定备案表》(附件2)和《就业困难人员退出备案表》(附件3)报市人社部门备案。对超范围或不符合认定范围及规定的,将不予认可,并收回其相关补贴资金。
四、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注销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及时按程序注销原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资格,并在《就业创业登记证》上注明取消原因:
(一)开办私营企业或实现就业、灵活就业,已有稳定收入的;
(二)不接受就业援助,或经推荐介绍就业3次以上,但因本人原因造成继续失业的;
(三)超过半年未按规定到所在地社区、乡(镇)便民服务中心申报其就业或失业状况的,以及本人自愿放弃就业要求的,不再作为就业困难人员;
(四)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丧失劳动能力、死亡、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以及户口迁出本县、移居境外的;
(五)经查实不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
五、管理与监督
(一)人社局就业股要切实做好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工作。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中心按规定对就业困难人员给与相关政策扶持和公共就业服务,就业困难人员认定一旦注销,将停止享受有关扶持就业政策。
(二)就业困难人员实行动态管理机制。人社局就业股和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中心应建立健全就业困难人员数据库,将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审核、就业和再就业、享受扶持政策等情况进行有效登记和备案,并对辖区内就业困难人员进行分类管理,定期调查走访,切实掌握就业困难人员变动情况,实行动态管理,做到实时反馈。
(三)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再次失业的,须按规定程序重新认定。
(四)就业困难人员实行年检制度。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每年复检一次,由人社局就业股负责组织实施,申请人应如实提交申报材料,人社局就业股要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各类就业困难人员的有效证件的年度审查工作。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中心对年检合格的就业困难人员,予以继续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并直至期满;对不按规定办理年检手续的,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即行失效,将停止享受各项扶持就业政策。
(五)社区(村)、乡(镇)便民服务中心要积极宣传和帮助辖区居民了解相关扶持就业政策。为辖区内所有的就业困难人员建立基础台账和资源数据库,制定调查走访制度,详细记载就业困难人员的年龄、技能、接受就业服务、就业愿望、实现就业情况及享受扶持政策情况等基本信息备查。对稳定就业在半年以上的人员,可以结束跟踪随访。对辖区内新产生的就业困难人员,要及时予以认定。对不再具备就业困难人员条件或已经就业的,要及时调整、更新相关台账和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同时,要建立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失业状况的统计制度,及时掌握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或失业状况,为实施援助提供依据。
(六)就业困难人员的审核、认定和管理应严格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办理,并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对弄虚作假的申报人员,将撤销其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资格;对审核机构相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认定就业困难人员的,将依法追究责任,并予以严肃处理。
附件1:古县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
附件3:就业困难人员退出备案表.xlsx
古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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