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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县人民检察院2016年度部门决算公开内容

2017-08-17

第一部分 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通过依法行使审查批准逮捕和决定逮捕、提起公诉、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以及对诉讼活动和刑罚执行活动进行监督等职权,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维护司法公正,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部门决算单位构成(机构设置)

2016年我院共有办公室、侦查监督科、公诉科、反贪污贿赂局、反渎职侵权局、刑事执行检察局、民事行政检察科、控告申诉检察科、案管中心、后勤服务中心10个内设机构。

第二部分 2016年度部门决算报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一)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二)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八、部门决算公开相关信息统计表

九、三公经费公开表

第三部分 2016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2016年度部门决算数据变动情况说明

1、本年度收入情况

本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6038181.64元,上年度财政拨款收入4570165.59元,比去年增加1468016.05元,其原因是我院人员工资增加和上级专款增加。

2、本年度支出情况

本年度支出合计5722070.64元,上年度支出合计4698765.59元,比上年度增加1023305.05元,其原因为我院人员工资增加,上年结转结余在本年度支出。本年度年初预算为3601634.58元,比年初预算增加了2120436.06元,其原因为我院人员工资增加,上年结转结余在本年度支出。

(二)三公经费变动情况

1、2016年三公经费决算数与年初预算数增减变化情况

(1)2016年度我院三公经费预算数为150000元,其中公务用车运行费120000元,公务接待30000元。与年终决算数一致。

(2)2016年三公经费决算与上年决算数增减变更情况。

2016年度我院三公经费决算数为150000元,其中公务用车运行费120000元,公务接待费30000元;2015年度我院三公经费决算数为160031元,其中公务用车运行费129000元,公务接待费31031元。

2016年三公经费比上年度减少10031元,其中公务用车运行费减少9000元,公务接待费减少1031元,原因是我院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节约了开支。

2、2016年度我院没有出国出境情况。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2016年度年末人数为46人,其中在职31人,退休15人;2015年度年末人数为49人,在职34人,退休15人。

2016年比上年度减少3人,原因是调离1人,退休2人。

(四)单位绩效评价工作情况

1、2016年度项目支出

2016年度项目支出2079292.64元。其中:

行政运行支出826903.64元(主要用于聘用制人员劳务费、业务费、采暖费、改建职工餐厅和维修费)。

一般行政事务管理支出1252389元 (办案费533289元、装备费718100元、司法救助1000元)。

2、主要工作

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严厉打击各类严重刑事犯罪,一年来共受理提请逮捕案件13件18人,依法批准逮捕9件13人;受理审查起诉案件26件37人,依法提起公诉18件21人。坚持严打方针不动摇,积极开展打黑除恶专项行动,严厉打击暴力犯罪、“两抢一盗”等多发性侵财犯罪。同时,积极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对5名犯罪嫌疑人作出不捕决定。

依法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共立查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案件2件6人、渎职侵权犯罪案件1件1人,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140万元。强化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共开展预防专题讲座和警示教育13次,发出预防检察建议16份,提供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服务672次。

强化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侦监部门共监督公安机关立案1件、监督撤案1件,监督行政执法机关移送刑事案件2件。公诉部门对庭审活动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3份,量刑建议15份。刑事执行部门开展了看守所监管执法专项检查活动,提出口头建议25次,发出书面检察建议15份。民行部门共办理支持起诉案件8件,发出检察建议5份,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国有资产和社会公共利益。

(五)机关运行经费的支出、使用情况

2016年机关运行经费95498元。其中,水费3822元,电费55000元,工会经费16320元,福利费1360元,邮电费4998元,手续费500元,印刷费13498元,全部用于维护机关工作正常运行的经费。

(六)政府采购的情况说明

2016年度我院政府采购预算268392元,其中货物预算113392元,工程预算155000元,年终决算采购支出257700元,其中货物支出102700元,工程支出155000元。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2、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3、“三公”经费:指用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反映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4、机关运行经费:指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日常公用经费支出。

古县人民检察院

2017年8月16日

山西省临汾市古县人民检察院.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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