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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我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维护业主合法权益,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 财政部令第165号)及《山西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晋政办发〔2023〕94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我县维修资金交存标准公示如下:
一、交存范围
本县行政区域内,下列物业的业主应依法交存维修基金:
1.住宅(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无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2.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商业、办公)。
二、交存标准(首期)
按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执行以下标准:
• 多层住宅(7层及以下,无电梯):30元/㎡
• 高层住宅(7层以上,含电梯):50元/㎡
• 非住宅(商业、办公等):50元/㎡
三、交存时间与方式
1.交存时间:业主在办理商品房网签合同时,一次性足额交存首期维修资金。
2.交存方式:前往古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指定银行网点缴纳。
3.票据管理:缴费后出具山西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专用票据,作为交存凭证。
四、资金管理原则
维修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业主决策、政府监督,资金归业主所有,专项用于共用部位、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五、附则
1、本标准自公示之日起施行;
2、咨询电话:0357-8320500(古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中心)。
古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2026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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