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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用工备案

2023-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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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 动 用 工 备 案

职权名称

劳动用工备案

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行使主体

古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设立依据

《山西省劳动合同条例》:《山西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办理劳动用工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责任事项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办理劳动用工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责任事项依据

《山西省劳动合同条例》:《山西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办理劳动用工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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