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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 动 用 工 备 案 | |||||
职权名称 | 劳动用工备案 | 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行使主体 | 古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设立依据 | 《山西省劳动合同条例》:《山西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办理劳动用工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 ||||
责任事项 |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办理劳动用工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 ||||
责任事项依据 | 《山西省劳动合同条例》:《山西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办理劳动用工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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