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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县水利局2025年度行政检查工作计划

2025-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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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贯彻落实《山西省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若干举措》的通知(晋政办发20259)文件要求,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决策部署,提升水利监管水平,持续加强法治政府建设,优化营商环境,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定,结合水利工作实际,现制定2025年行政检查计划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持续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以提升水行政执法效能和深化“放管服”改革为重点,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着力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二、工作目标

切实履行水利领域相关行政职权,维护水利系统平稳、安全秩序。

(一)通过实施行政检查,进一步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防治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

(二)通过实施行政检查,确保水资源统一规划,科学配置合理利用,发挥水资源经济效益,加强水资源节约利用的监督管理。

(三)通过对重点在建水利工程实施行政检查,消除在建水利工程质量安全等风险隐患,确保水利工程建设生产运行安全。

(四)通过对重点水利防汛设施和涉河建设项目实施行政检查,消除安全隐患,保障水利工程安全运行,严格审批项目事中事后监管,确保安全度汛。

三、检查要求

(一)根据《山西省水利厅规范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试行)》,认真贯彻落实《水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办法(试行)》(水政法〔202016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常态化组织开展行政检查工作,健全监督机制,及时发现问题,督促整改到位。

(二)各检查人员应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和廉洁自律有关要求,严格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有关制度规定,现场检查不影响被抽查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秉承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精神开展检查工作。

(三)监督检查结束后,监督检查组应将检查结果反馈给被检查单位,对于抽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做好后续案件衔接工作。

古县水利局      

2025528    

行政检查信息

序号

行政检

查主体

行政检查

  

   

标准

频次

上限

裁量权

基准

文书

1

古县

水利局

水文、水资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并依法进行查处。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第六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履行本法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二)要求被检查单位就执行本法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三)进入被检查单位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四)责令被检查单位停止违反本法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第六十一条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水政监督检查人员的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给予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水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第六十二条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向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出示执法证件。地下水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从事地下水节约、保护、利用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诚信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并依法向社会公示。山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水资源管理巡查制度,依法实施水政监督检查。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履行职责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执法。第四十九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对水政监督检查人员的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给予配合,并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或者阻碍水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山西省水利厅规范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试行)》第二章第八、九、十、十一、十二条

不定时检查

水文、水资源(28)其中:一、未经许可相关违法行为11项;二、禁止类违法行为17项。

山西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水利厅规范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试行)》的通知晋水规发〔2022〕5号

2

古县

水利局

水土保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水土保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流域管理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可以行使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职权。第四十四条水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三)进入现场进行调查、取证。 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查封、扣押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等。第四十五条水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对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给予配合,如实报告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不得拒绝或者阻碍水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水土保持(11)其中:一、未经许可的违法行为6项;二、禁止类违法行为5项。

3

古县

水利局

水工程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八条对于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依照本法规定建设的工程设施,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依法检查;水行政主管部门检查时,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前款规定的工程设施竣工验收时,应当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水库大坝的定期检查和监督管理。对未达到设计洪水标准、抗震设防要求或者有严重质量缺陷的险坝,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采取除险加固措施,限期消除危险或者重建,有关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安排所需资金。对可能出现垮坝的水库,应当事先制定应急抢险和居民临时撤离方案。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尾矿坝的监督管理,采取措施,避免因洪水导致垮坝。

山西省水利厅规范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试行)》第二章第八、九、十、十一、十二条

不定时检查

水工程管理(19)其中:一、未经许可的违法行为5项;二、禁止类违法行为14项。

山西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水利厅规范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试行)》的通知晋水规发〔2022〕5号

4

古县

水利局

河道管理

山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河道检查制度,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河道整治与建设、保护、利用等情况开展巡查和检查。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河湖长制考核评价制度。考核评价结果纳入年度绩效考核评价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河道监督检查通报制度,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整改情况及时通报。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行政执法能力建设,开展河道管理的联合执法,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河道管理(27)其中:一、未经许可的违法行为12项;二、禁止类违法行为15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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