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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执法部门 | 检查对象 | 检查内容 | 检查依据 | 检查频次 | 检查时间 | 检查方式 |
1 | 南垣乡人民政府 |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 | 证件、活动区域、电气与燃气安全、违规住人与场所设置、食品安全等 |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第三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食品安全工作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的食品安全监督员,应当依法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的生产经营活动开展现场巡查:(一)督促和帮助无证生产经营者及时办理有关手续;(二)督促和引导食品小摊点在划定区域和时段经营;(三)督促其规范生产经营活动,排查食品安全隐患;(四)制止和纠正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及时报告涉及食品安全的行为。 | 每季度1次 | 每季度 | 现场检查 |
2 | 南垣乡人民政府 | 企业、饭店、商铺等 | 消防安全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三十一条 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第三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政府规章】《山西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2020年省政府令第267号)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工作职责:(三)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承担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等职能的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开展消防宣传、防火巡查、隐患查改。 | 每季度1次 | 每季度 | 现场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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