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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检查范围 | 检查对象 | 检查内容 | 检查依据 | 检查时间 | 检查频次 | 检查方式 |
1 | 三合镇 | 镇域内生产经营单位 | 消防安全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三十一条 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政府规章】《山西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2020年省政府令第267号)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工作职责:(三)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承担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等职能的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开展消防宣传、防火巡查、隐患查改。 | 每季度 | 每季度一次 | 现场检查 |
2 | 三合镇 |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 | 有无生产许可、规范经营活动 |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第三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食品安全工作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的食品安全监督员,应当依法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的生产经营活动开展现场巡查:(一)督促和帮助无证生产经营者及时办理有关手续;(二)督促和引导食品小摊点在划定区域和时段经营;(三)督促其规范生产经营活动,排查食品安全隐患;(四)制止和纠正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及时报告涉及食品安全的行为。 | 每季度 | 每季度一次 | 现场检查 |
3 | 三合镇 | 农产品生产企业 | 农产品质量安全 |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2012年3月施行) 第三条第三款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公共服务体系,配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专(兼)职工作人员和必要的检验检测设备,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生产的指导、监督。 | 每季度 | 每季度一次 | 现场检查 |
4 | 三合镇 | 辖区企业 | 安全生产状况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第九条第二款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 每季度 | 每季度一次 | 现场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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