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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执法机关 | 检查对象 | 检查内容 | 检查依据 | 检查方式 | 检查比例/户数 | 检查时间 | 备注 |
1 | 古县交通运输局 |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小微型客车租赁企业、物流快递企业、出租公司、公交公司、网络预约出租车企业 | 1、企业资质情况、检查企业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情况、节假日安全教育培训情况、车辆维修保养记录、节假日应急预案以及值班情况。 2、人员资质、卫星定位动态监管、规范经营、安全生产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山西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 现场查验、非现场检查 | 100% | 2025年1月-12月 | 古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一分队 |
2 | 古县交通运输局 | 公路建设工程领域 | 建设市场管理、建设程序执行、招标投标管理、信用管理、合同履约管理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 | 现场查验 | 100% | 2025年1月-12月 | 古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二分队 |
3 | 古县交通运输局 | 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机动车维修企业 | 备案情况、经营行为 及安全管理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山西省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等 | 现场查验 | 100% | 2025年1月-12月 | 古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三分队 |
4 | 古县交通运输局 | 公示货运源头企业 | 1.源头单位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完善车辆装载配载登记和货物装载单存档等制度。 2.源头单位篡改、隐瞒、销毁源头治超数据、信息。 3.源头单位按照规定装载、计重、开票、登记、出具货物装载单。 4.源头单位配置符合国家标准的称重设施和信息监控设施;将货物装载单、监控视频等数据实时传输至源头治超信息管理平台。 5.源头单位称重设备未经强制检定的。 6.货运源头单位为车辆超标准装载、配载;非法改装的车辆装载、配载;为超限超载车辆提供虚假治超数据、信息。 | 《山西省治理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301号)第九条第一、二、三款、《山西省治理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办法》第18条、《山西省治理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办法》第17条第一款、《山西省治理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办法》第17条第二款、《山西省治理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301号)第十五条、《山西省道路运输条例》第50条。 | 现场查验 | 100% | 2025年1月-12月 | 古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四分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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