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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事项依据 | 检查方式 | 检查时间 | 检查次数 | 实施主体 | 备注 |
1 | 对企业投资项目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 现场检查 | 2025年全年 | 2-3次 | 古县工信和科技局 | |
2 | 对从事监控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以及进出口单位的监控化学品有关情况进行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现场检查 | 2025年全年 | 2-3次 | 古县工信和科技局 | |
3 | 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违约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等内容进行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 现场检查 | 2025年全年 | 2-3次 | 古县工信和科技局 | |
4 | 对新车销售企业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采取‘双随机’办法对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供应商、经销商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二)询问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说明情况; (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检查相关数据信息系统及复制相关信息数据; (四)依据国家有关规定采取的其他措施。 | 现场检查 | 2025年全年 | 2-3次 | 古县工信和科技局 | |
5 | 对二手车交易市场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2005年8月29日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第2号公布,根据2017年9月14日《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 第七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二手车流通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辖区内二手车流通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建立和完善二手车流通信息报送、公布制度。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定期将二手车交易量、交易额等信息通过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将上述信息汇总后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全国二手车流通信息。 | 现场检查 | 2025年全年 | 2-3次 | 古县工信和科技局 | |
6 | 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1.《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5号)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应当加强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的监督检查,建立和完善以随机抽查为重点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公布抽查事项目录,明确抽查的依据、频次、方式、内容和程序,随机抽取被检查企业,随机选派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资质认定条件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逾期未改正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资质认定书。 2.《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20年第2号)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以下方面: (一)回收拆解企业符合资质认定条件情况; (二)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程序合规情况; (三)《资质认定书》使用合规情况; (四)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情况; (五)“五大总成”及其他零部件处置情况。 | 现场检查 | 2025年全年 | 2-3次 | 古县工信和科技局 | |
7 | 对拍卖企业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拍卖管理办法》(2004年12月2日商务部令第24号公布 根据2015年10月28日《商务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9年11月30日《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四条:商务部是拍卖行业主管部门,对全国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级)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 | 现场检查 | 2025年全年 | 2-3次 | 古县工信和科技局 | |
8 | 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规模发卡企业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2012年9月21日商务部令第9号公布 根据2016年8月18日商务部第2号令修订) 第五条:商务部负责全国单用途卡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单用途卡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商务部和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对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的单用途卡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状况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及非现场检查。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检查。 | 现场检查 | 2025年全年 | 2-3次 | 古县工信和科技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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