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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概况
一、主要职责
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上级法院监督和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审判本院管辖的民事、行政案件和上级人民法院交由审判的案件;
(二)中级以上法院依法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申诉、申请再审和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依法审理减刑、假释案件;
(三)依法受理国家赔偿案件和决定国家赔偿;
(四)上级法院依法对下级人民法院管辖不明的案件指定管辖和审理管辖争议的案件;
(五)依法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依法申请执行的案件;
(六)调查研究审判工作中适用法律、执行政策的疑难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意见和司法建议,开展司法统计工作,参与地方立法和综合治理工作;
二、机构及人员编制情况
1、内设机构(14个)
办公室、政治处、立案庭、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行政庭、审监庭、旧县法庭、古阳法庭、刑庭、执行局、法警队、内勤服务管理中心
2、人员编制(35人)
我院机关共有中央政法编制35名,实有中央政法编制人员32人,空编3名;事业编制10名,在职人员10人,空编0名。
财政供养在职在岗人员42名,离退休人员17名。入额法官12名,书记员14名,其中占编1人,临时聘用书记员13名,无拟过渡及招录书记员。
第二部分 2017年度部门决算报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一)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二)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八、部门决算公开相关信息统计表
九、三公经费公开表
第三部分 2017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对2017年度部门决算数据变动情况说明
1.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及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上年度拨款814.15万元,本年度拨款942.07万元,比上年增加127.92万元,是人员增加,转移支付资金增加。
2.基本支出上年度支出428.42万元,本年度支出522.07万元,比上年增加93.65万元,人员增加,个人部分有调资和补发;
3.日常公用经费支出上年度支出11.93万元,本年度支出31.81万元,比上年增加19.88万元,是因为增加人员经费;行政工作量增加,费用加大。
4.项目支出上年度支出313.44万元,本年度支出331.28万元,比上年增加17.84万元,案件数量增加,办案费用增加。
二、三公经费变动情况说明
上年度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用为17.1万元,本年度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用为15.1万元,比上年度减少了2万元,规范了公务用车使用办法,减少了经费开支;上年度公务接待费为1.89万元,本年度公务接待费为0.8万元,比上年度减少了1.1万元,规范了财经纪律,节约了开支。
三、单位绩效评价工作情况
2017年度项目支出331.28万元,其中,行政运行31.81万元,主要用于采暖补贴、商品和服务支出;办案经费,主要用于办理案件差旅费、临时工劳务费及交通费用。
四、机关运作经费的支出
机关运行经费31.81万元,全部用于维护机关工作正常运行经费。
五、政府采购情况说明
我单位2017年无政府采购
六.我单位2017年度资产占用情况为924.67万元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
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二、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
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三、“三公”经费:指省直部门用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反映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四、机关运行经费:指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日常公用经费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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