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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古县人民政府 | 索 引 号: | |
标 题: | 古县人民政府关于在林地及周边区域禁止用火的通告 | 成文日期: | 2023-10-15 |
文 号: | 古政通〔2023〕2号 | 发布日期: | 2023-10-20 |
主题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公安、安全、司法 | 主 题 词: |
为切实做好森林防灭火工作,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通告如下:
一、全县行政区域内林地及周边有效防火距离以内为禁火区域。
二、禁止在野外进行熏肥、烧荒、烧秸秆、烧根茬、烧地垄、燃香烧纸、燃放鞭炮、野炊、吸烟等一切用火活动。确因生产需要野外用火的,必须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
三、各乡镇、林场要设立森林防火检查站,做好防火宣传教育工作。对进出林区的车辆和人员进行防火检查并收缴火种,杜绝一切火种进山入林。进入林区的各种机动车辆要安装防火装置,配备灭火器材。
四、在防火重点区域要加强对年龄偏大的老者、儿童、牛羊牧工、智障等特殊群体的监控,将监管责任落实到人;对监管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要从严追究监护人员的责任。
五、在林区的厂矿、企业要做好本区域的防火工作,教育全体员工严禁一切野外用火,野外操作机械设备的人员必须遵守防火安全操作规程。
六、县、乡、村护林防火组织要加强巡查,及时发现和制止各种野外用火行为,消除火灾隐患,保障森林安全。
七、违反本通告规定,未经批准擅自野外用火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火情或野外用火行为,要主动制止并向火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或派出所报告。
九、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森林火情报警电话:110、12119
古县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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