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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垣乡人民政府2017年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2018-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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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年度报告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要求,由南垣乡人民政府编制。本报告由概述,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2017年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完成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咨询处理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政府信息公开支出与收费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等八个部分组成,起止时间为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底。

 如对本报告有任何疑问,请与南垣乡党政办公室联系,电话:0357-6129817

 一、概述

 推进政府信息公开是南垣乡人民政府贯彻落实《条例》的重要举措,是深入推行政务公开,转变政府职能,实现管理创新,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认真执行《条例》规定,坚持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作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促进依法行政、密切党群和干群关系的重要举措来抓,努力推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普及延伸和纵深发展。

 (一)组织机构更加健全

 我成立了以长为组长,分管副乡长为副组长,党政信访等相关办公室成员为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成员,并落实专人负责信息公开工作,认真做好对上的沟通联系和对下的信息收集以及网络系统的维护工作,切实做到领导、机构、人员“三到位”,形成了联动的政府信息公开良好格局。

(二)各项制度更加完善

 2017年,我建立健全了“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政府信息公开审查制度”、“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等各项制度,并结合党风廉政建设和作风效能建设,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统一安排、部署和检查,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

(三)公开时间更加及时

 针对公开内容的不同情况,确定不同的公开时间,做到常规性工作定期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时效性工作立刻公开,固定性工作长期公开等。法律对政府信息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公开程序更加严谨

 严格审查程序和责任人,进一步明确了政府信息能否公开、怎样公开、在什么范围公开、公开时限等作为审查内容。正确处理公开和保密的关系,既防止出现因公开不当导致失密、泄密的问题,又确保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保证政府公开工作顺利进行。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一)政府布各类信息。2017年,我通过、村公开各类政务信息,政府宣传窗公布了包括计生生育服务证证办理、民政优抚对象、民政五保对象、国土规划办理建房证等信息,村宣传栏也相应公布了扶贫、计生、民政、国土等政务信息,全居民均可在政府或村查看相关信息。

 (二)通过各类大会进行政府信息公开情况。

 通过召开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各类干职工、村干部、站所会议等,及时公开政府各项经济数据、工作进度和工作计划等,保障全机关干部对政府决策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三、2017年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完成情况。

 我乡根据《古县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古政办发〔2017〕48号)文件精神,对政府信息公开相关工作进行了详细的安排部署,各项工作开展顺利。2017年,我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面取得了一些成绩,也发现诸如部分信息的公开还不够及时,信息公开形式相对单一等问题。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进一步加强领导,创新思路,不断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一是要进一步丰富公开内容,拓宽公开渠道。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工作管理和落实二是要继续认真贯彻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切实处理好公开与保密、主动公开与依申请公开、接收社会监督与提供信息服务等方面的关系,提高工作效能,切实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四、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2017年,我没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五、咨询处理情况

    2017年,我对政府信息相关咨询全部进行答复

 六、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2017,我未发生因政府信息公开提出行政复议、诉讼和申诉的情况。

 七、政府信息公开支出与收费情况

    2017年,我没有没有政府信息公开支出与收费情况。

 八、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

(一)主要问题。一是宣传教育培训不足。部分干部职工对信息公开工作认识不深,影响不全面,导致信息公开工作面对社会宣传力度不够。二是主动公开的信息公开的时限不够及时,公开的方式、途径不够广泛。

(二)改进措施。一是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强领导。二是加强学习培训。在今后一段时期内要对《条例》加强学习培训,提高了干部职工执行《条例》能力,增进人民群众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认识和了解。三是抓好主动公开。按照“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规定,通过政府门户网站等渠道,积极推进财政资金信息、重大民生信息、社会普遍关注热点信息的公开。四是加强督促检查。进一步发挥政务公开工作领导组和乡纪委的职能作用,对未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未及时响应公众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行为进行纠正、问责和查处,充分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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