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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和《山西省定价听证目录》等有关规定,县发改局在县政府网站发布了《关于召开建立古县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听证会的公告(一)》,目前,听证会相关参加人已悉数产生,经研究,拟于12月12日在县发改局二楼会议室召开建立古县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及核定配气价格听证会。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听证会事项:建立古县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
动机制及核定配气价格。
二、听证会时间:2024年12月12日下午3:30
三、听证会地点:县发改局二楼会议室(古县文化西街33号)
四、联动机制及核定配气价格方案:
为贯彻落实天然气价格改革政策,进一步完善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促进终端销售价格灵敏反映市场供需变化,保障天然气安全稳定供应,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依据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此方案。
(一)联动机制
1、联动范围
城区范围内的管道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与燃气企业采购价格实行联动,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分为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和非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燃气企业采购价格按照加权平均价格确定。
2、联动方式
联动可采取2种方式,一是终端销售价格与上期实际采购价格联动;二是终端销售价格与当期预测采购价格联动。
上游气价相对平稳、确定方式及变动周期时间较长时(如: 燃气企业主要气源的价格通过与上游供气企业签订《年度购销合同》确定时),可按实际采购价格进行联动。联动时,严格审核燃气企业购气合同和发票,根据企业实际发生的采购成本计算采购价格。
为及时疏导上游价格调整,也可按当期预测采购价格进行联动。联动时,根据燃气企业已签订合同明确的未来天然气购进数量、价格情况和往年同期用气需求情况等,对采购价格进行合理预测。同时实施偏差校核,即预测采购价格与实际采购价格的差异,纳入后期联动统筹考虑。
3、联动周期
本着与上游气价确定周期和变动特点相适应的原则,灵活确定联动周期。上游气价相对平稳、确定方式及变动周期时间较长时,可按年度联动,也可区分非采暖季和采暖季联动;上游气价变动频率较高,上游气价的确定方式或确定周期时间较短时,非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可按半年、季度或月度联动,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可按半年联动。
4、联动公式
(1)首次建立联动机制时,终端销售价格可按如下公式确定:终端销售价格=加权平均采购价格+配气价格。
配气价格是指燃气经营企业通过城镇燃气管网向用户提供燃气配送服务的价格。配气价格分居民用气配气价格和非居民用气配气价格。
(2)机制建立后,调整终端销售价格按如下公式确定:
终端销售价格=上期终端销售价格+价格联动调整金额。
价格联动调整金额=(本期加权平均采购价格-上期加权平均采购价格)/(1-供销差率)±上期应调未调金额及偏差金额。
供销差率可按《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7〕1171号)要求执行,即原则上不超过4%。
(3)居民用气价格联动时,以阶梯气价的第一档价格作为联动的终端销售价格,第二档、第三档价格按阶梯气价中原各阶梯价格(1:1.1:1.3)比例确定。
5、联动幅度
居民用气价格下调和非居民用气价格调整不设幅度限制。为避免过度增加居民用户负担,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单次上调幅度原则上不超过0.5元/立方米,高出0.5元的未调金额纳入后续联动周期累加或冲抵。联动调整价格的幅度居民用气小于0.05元/立方米、非居民用气小于0.10元/立方米时,当期可不作联动调整,纳入下一联动周期累加或冲抵。
6、联动程序
首次建立价格联动机制,要依法依规履行听证等相关程序。依据已生效的联动机制调整价格时,可不再开展定价听证等程序,在已明确的联动幅度内,价格主管部门可按机制直接调整终端销售价格。
(1)启动联动机制。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企业气源采购价格情况、联动周期、社会各方面的反映以及价格执行期限等,适时启动联动机制。
(2)测算联动后的价格。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联动公式,依据燃气企业的气源价格,计算联动调整后的终端销售价格。
(3)作出调整价格的决定。终端价格下调、居民用气终端价格上调幅度不超过0.4元/立方米时,由价格主管部门直接作出调整价格的决定。居民用气终端价格上调超过0.4元/立方米时,价格主管部门需报请县政府同意后,作出调整价格的决定。
(4)公布执行。价格主管部门在政府门户网站和融媒体公布调整价格的决定,公布和执行的间隔时间应不低于10天。燃气企业同时要通过发送提示微信、短信等方式广泛告知用户。
7、实行价格信息公开
燃气企业要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要求,按时报送采购的所有天然气价格信息,并在企业的公众号或营业场所定期公开。价格信息主要包括购气来源、购气数量和采购价格。对拒不公开或虚假公开的,可视情节采取约谈、通报、减少价格上调或加大下调幅度等措施。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销售价格,应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和融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开。
8、探索建立激励约束机制
探索建立标杆采购价格等激励约束机制,推动燃气企业积极优化采购渠道、降低采购价格。标杆采购价格可参考邻近市县(或其他气源结构相似区域)的燃气企业平均价格确定。
当实际采购价格高于标杆采购价格时,高出部分不疏导;当实际采购价格低于标杆采购价格时,低出部分由燃气企业与用户分享。
9、特殊情况
(1)当采购价格明显高于市场公允价格时,可不予联动或降低联动标准。当市场价格持续大幅上涨,可能对居民正常生活和经济平稳运行产生严重不利影响时,可暂时中止联动。
(2)联动上调价格幅度较大时,可分步实施联动,未联动额放在之后联动周期中累加或冲抵。居民气价历史积累矛盾较大时,可先明确调整目标,分几个周期逐步实施。
(3)配气价格调整时,终端销售价格相应调整,不受联动机制限制;依据国家和省其他政策规定调整天然气价格的,不受联动机制限制。
10、其他事项
(1)为保障低收入家庭基本生活用气需求,对城乡低保对象或特困供养对象的家庭生活按阶梯一档气价执行。
(2)本方案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核定配气价格
1、成本监审结论
古县发展和改革局对古县城燃天然气有限公司2023年度的配气成本进行了监审,核定燃气配气价格的单位定价成本为0.94元/立方米。
2、拟定配气价格
因古县城燃天然气有限公司与古县新汇煤气公司合并时间过短,一年的单位定价成本无法有效反应实际情况,本着保障天然气价格稳定运行的原则,拟采用临汾市的配气价格,即居民用气配气价格为0.63元/立方米,非居民用气配气价格为0.8元/立方米。
五、听证会人员:
序号 | 人员构成 | 姓名 | 职业(单位) |
1 | 消 费 者 代 表 | 徐 丽 | 岳阳社区 |
2 | 吕秀琴 | 张庄社区 | |
3 | 樊绍江 | 岳阳社区 | |
4 | 张 贝 | 张庄社区 | |
5 | 尚旭芳 | 龙岗社区 | |
6 | 王志华 | 晋峰中学 | |
7 | 刘红霞 | 甲鱼小院 | |
8 | 赵国龙 | 城镇幼儿园 | |
9 | 李 柱 | 新维亚酒店 | |
10 | 李秀艳 | 畅达幼儿园 | |
11 | 经营 代表 | 安 喆 | 古县城燃天然气有限公司 |
12 | 李荣峰 | 古县城燃天然气有限公司 | |
13 | 相关单位代表 | 高德阳 | 住建局 |
14 | 陈 峰 | 市场监管局 | |
15 | 韩晓月 | 财政局 | |
16 | 其他代表 | 张鸿娜 | 人大代表 |
17 | 邸富荣 | 政协委员 | |
18 | 新闻媒体 | 郭奇艳 | 融媒体 |
19 | 旁听人员 | 宋艳萍 | 龙岗社区 |
20 | 薛田田 | 古县新能源有限公司 |
六、听证人:
邹峰、薛国平、庞晓
特此公告
古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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