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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未经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擅自从事发放贷款、支付结算、票据贴现等金融业务活动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或者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按照监督管理职责分工进行处置。
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他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防范和处置没有明确规定的,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细则自2022年12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4年4月24日山西省处置非法集资领导组印发的《山西省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晋处非发〔2014〕1号)同时废止。
来源:山西省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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