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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对杨先生反映问题的回复

2025-10-30
标题 公安局对杨先生反映问题的回复
写信时间 2025-10-24 回复时间 2025-10-30
请求类型 诉求 回复状态 满意
回复单位 古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留言内容 10月21日下宝丰交警队三名民警称我驾驶车辆时手持电话 拨打四次电话,期间询问驾驶终点,且上门办理,最终处罚三分罚款一百, 未予我纸质罚单,交管12123未查到违章照片及处罚单号,对此表示费解, 且本人电话当日未有通话记录,对处罚结果有异议。
回复内容 收到县长信箱后,我单位高度重视,第一时间就杨先生反映问题进行核实回复。经调查,杨先生反映问题情况核实如下:经过调查在2025年10月21日北平中队早上接到指挥中心预警拦截工作后,在北平辖区国道341线等待预警拦截准备。当日10时左右北平中队民警接到预警信息对一辆黑色牌号为:晋LKQ002号的小型普通客车进行研讨分析拦截,通过路面拦截、排查、电话联系在11时左右找到该车辆并联系到该驾驶人。并及时告知驾驶人员杨先生在驾驶LKQ002号的小型普通客车时行驶在古县相如路雕塑丁字路口时被红绿灯杆测速违法抓怕仪拍到驾驶车辆时接打电话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00元、驾驶证记满3分的处罚。并开具简易程序处罚票据向当事人杨先生表明违法实施照片、处罚依据。当事人无异议后并签字。经研究,我单位的处理意见如下:通过杨先生反映的情况及留言后,古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北平中队认真将当时指挥中心下的发预警信息照片、处罚依据、开具的简易程序票一一进行核实调查,在交管综合应用平台对比分析研判后。经调查当事人杨先生在驾驶LKQ002号的小型普通客车时行驶在古县相如路雕塑丁字路口时被红绿灯杆测速违法抓怕仪拍到驾驶车辆时接打电话的违法行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有预警拦截信息、预警违法照片 执法记录仪等证实。杨先生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对杨先生处以罚款100元、驾驶证件记满3分的处罚。我大队收悉工单后,认真核实,并答复来电人。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监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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