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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县公安局对曹先生反映问题的回复

2025-01-17
标题 古县公安局对曹先生反映问题的回复
写信时间 2025-01-10 回复时间 2025-01-17
请求类型 建议 回复状态 满意
回复单位 古县公安局
留言内容 2024年7月底,我姐姐曹*瑶(怀孕7个月)在古县回家的路上晚上9点半左右被10个左右14岁左右的的少年围追辱骂,我姐姐当时向古县岳阳镇派出所报警,于8月4日正式立案,案件办理两个月后,第一任办案民警因病住院,该案于11月10日左右移交李军办理,该李一直拖延不办,直至今日该案还未办结,治安案件办理期限最长不能超过2个月,目前已严重超出办案时限,且该李对案件毫不了解,每次我打电话询问都是敷衍了事,拖延不办,严重违反了,公安机关有案不立、压案不查的规定。
回复内容 收到县长信箱后,我单位高度重视,第一时间就曹女士反映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并回复。经调查,曹先生反映的情况核实如下:2024年8月1日晚,岳阳派出所民警接110指令:在古县教育街附近,报案人曹女士报称其在路上行走时,被一群十几岁的男孩围住并辱骂,其感觉自身安全受到严重威胁。民警接警后到达现场。曹本人称自己受到惊吓需要就医,民警告知其立即到医院接受检查,检查后将检查结果告知派出所,派出所再着手处理此事。当晚22时许,岳阳所民警与报案人联系无人接听,后报案人回电称其本人未到医院检查,无法告知检查结果,当晚报案人也未提出诉求,如何处理此事。2024年8月4日上午11时许,报案人曹女士的弟弟及丈夫到岳阳派出所称:曹女士本人受到严重惊吓,致胎盘内血窦形成、胎盘下壁早剥现象,要求公安机关立案查处。2024年8月4日即立为治安案件进行了调查,并给曹女士出具了行政立案告知书,8月5日对报案人曹女士制作询问笔录进行了询问,出具了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办案民警孙*卫因多年糖尿病综合症,引发眼睛模糊,无法进行网上取证工作,且一直在太原住院治疗,期间安排同班的辅警阴某进行取证,但最终也无相关的取证材料,自己也未能很好的跟进取证工作。2024年11月11日经所领导安排,将此案安排给新的办案民警李*进行办理,2024年12月18日该案已对两名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处理、对8名未成年作出了不予行政处罚(责令家长管教)的处罚结果,裁决后办案民警未及时将处理结果送达至受害人,2025年1月13日,办案民警李军已通知受害人来办案单位进行当面签字送达。经研究,我单位的处理意见如下: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2024年12月20日,经局党委会研究决定:已对孙*卫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对现办案民警李*进行严厉批评教育,责令其于2025年1月15日前必须将处理结果送达受害人。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监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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