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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县城区居民用煤管理办法(试行)


    为规范古县城区居民运输、使用燃煤,提高城区环境卫生水平,结合古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古县城区居民指县城建成区内居住的市民与农民。
    二、城区居民因民用需购买、运输燃煤的,应首先向县社区管理委员会或岳阳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三、社区管理委员会、岳阳镇人民政府应根据居民申请,实地查看申请人存储能力,出具“民用煤购运证明”,并向申请人按每吨50元标准收取“民用煤清洁存储押金”,出具凭证。
    民用煤购运证明应注明燃煤使用人姓名、住址、所需燃煤量、证明有效期等。有效期不得超过七日。
    四、申请人持“民用煤购运证明”向县煤焦结算中心申请“古县民用煤专用票据”。
    五、煤焦结算中心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民用煤购运证明”,向申请人开据相应的“古县民用煤专用票据”。票据上应注明“此煤需袋装运输”。
    六、申请人持“古县民用煤专用票据”购买的燃煤应实施袋装运输,并卸载至庭院。禁止在公共场所堆放燃煤。
    华东煤化有限公司为居民免费提供燃煤装袋服务。
    七、县交警队、煤炭运销公司各站卡、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各站、队应对持注有“此煤需袋装运输”民用煤专用票据的运输车辆实施严格监管,非袋装的禁止通行,责令改正。
    八、县建设局应积极做好城区内燃煤乱堆乱放的监管与行政处罚工作。
    九、申请人存放燃煤完毕后,可持社区管理委员会、岳阳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民用煤清洁存储押金”凭证,向相应部门申请返还押金。社区管理委员会或岳阳镇人民政府查实申请人购运的燃煤为袋装且无乱堆乱放的,应立即全额返还申请人押金。
    经查,申请人购运的燃煤为散装的,通知建设局予以没收,并处以罚款;申请人购运的燃煤为袋装但堆放于公共场所的,责令限期改正,限期内不予改正的,通知建设局予以没收,并处以罚款。民用煤清洁存储押金充抵罚款,不足部分由行政处罚责任人补交,超出部分应返还责任人。
    十、实行城区燃煤乱堆乱放举报奖励制度,举报电话:8325426、8322535。举报经查属实的,由县爱卫办按规定对举报者给予奖励。
    十一、县爱卫办、监察局对各相关部门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对推诿扯皮、行动缓慢、履职不力的,滥用职权、违规执法的实施严格问责。
    十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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