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县药品市场管理,彻底排查药械经营、使用环节等方面的安全隐患,经研究,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药品市场专项整治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的范围
本次整治活动的范围为全县所有涉药单位。
二、整治的重点
1、任何单位和个人无《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从事药品经营、使用活动。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在《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
2、根据《药品管理法》的规定,本着属地管理的原则,各涉药单位必须从就近的药品批发企业购进药品和医疗器械。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挂靠经营、出租、出借许可证和 “走空票”的方式从事药品经营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代理商的名义从事药品批发活动,
4、涉药单位不得经营和使用假劣药品。
5、涉药单位必须按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从事药品购进、贮存、养护。
三、整治的步骤
本次整治活动分三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自查自纠(10月10日一10月20日)。全县各涉药单位要彻底清查药品流通环节和使用环节的安全隐患,并形成书面自查报告,报县药监局。
第二阶段:专项整治(10月21如—11月21日)。对供货资质票据不全、购进记录不完善的,给予重处、重罚,情节严重的将予以停业整顿或吊销许可证;对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代理经营、挂靠经营等违法非法经营活动,将予以坚决取缔,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通过邮寄、物流等方式从事药品购进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联合公安、交警、邮政等相关职能部门开展严查,加大监督力度。
第三阶段:巩固整改(11月22—12月30日)。对在专项整治环节发现的安全隐患,必须立即整改,对整改不到位,仍存在安全隐患,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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