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发〔2008〕5号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稳定农村干部队伍,鼓励农村干部爱岗敬业,关爱农村弱势群体。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对农村卸职老干部、高龄老人及因公致残人员实行生活补助和健康津贴。具体办法如下:
一、补助对象及标准
1、年满60周岁以上的农村卸职老干部
⑴任农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满15年不足20年的,每年享受1000元生活补助;
⑵任农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满20年不足26年的,每年享受1500元生活补助;
⑶任农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26年(含26年)以上的,每年享受1800元生活补助;
⑷任农村党支部副书记、委员,村委会副主任、委员及会计20年(含20年)以上的,每年享受800元生活补助。
2、对在农村经济社会事业建设中因公致残人员,每人每年享受600元生活补助。
3、年满80周岁以上的农村老年人,每人每年享受600元健康津贴。
二、申请审批程序
凡申请享受生活补助和健康津贴的人员,应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向其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提出申请,连同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一并报村委会审核;村委会在收到申请人申请后,在村党支部领导下,对申请对象的基本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填写相关申请表,连同其它证明材料一并报乡(镇)政府审核;乡(镇)对村委会上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核,签署初审意见后,上报县民政局审批;县民政局对上报的审核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及时批准,发放生活补助和健康津贴领取证,享受对象凭证件到指定点领取补助资金。
享受本办法规定领取补助和津贴的数额,不计入农村低保基数。此办法实行动态管理,补助和津贴于每年10月份经审核后进行发放。
三、执行时间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四、相关要求
对农村卸职老干部、高龄老人及因公致残人员实行生活补助和健康津贴是县委、县政府实施的一项惠民政策,此项资金列入县财政预算,纳入社会救济专项资金支出科目,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各乡(镇)、各有关单位要认真组织实施,搞好协调,切实把这项惠及农村特殊群体的“民心工程”抓紧抓好。
二OO八年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