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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全面落实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古发〔2008〕4号

 

各乡(镇)党委、政府,县委各部、委,县直各办、局、中心,各人民团体:
  为全面落实十七大精神,关注民生、关注农民,让广大农村群众享受经济发展的成果。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自2008年起,实现农村低保全面覆盖。现将《关于全面落实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方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OO八年一月二十一日    

 

 

 

 


关于全面落实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
实 施 方 案

 

  为进一步完善全县农村社会救助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2007〕19号)和山西省民政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设的通知》(晋民字〔2006〕39号)精神要求,结合本县农村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切实保障农村贫困居民基本生活权益、关注民生、构建和谐古县为目标,结合实际,建立规范、完善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更好地维护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
  必须保障农村贫困居民的最低生活需求,要与扶贫开发、促进就业及其它农村社会保障政策、生活性补助措施相衔接,坚持“政府救助与家庭赡养扶养、社会互助、个人自立相结合。要做到制度完善、程序明确、操作规范、方法简便,保证公开、公平、公正。实行政府负责,按属地进行动态管理,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要实现应保尽保、分类施保,稳定、持久、有效地解决农村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
  三、保障对象
  下列人员可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凡持有本县农业户口、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农村居民;
  由非农业户口和农业户口人员组成的混合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本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其农业户口人员。
  四、保障标准
  现阶段农村低保标准按照农村居民家庭年人均纯收入732元执行,即:每人每月61元。
  五、家庭收入的核算
  确定低保对象以村民会议或代表评议为主,辅之以必要的收入核算。
  下列收入计入家庭收入:家庭成员的各种劳动收入(种植收入、养殖收入、加工收入、劳务收入等);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接受的赡养费、抚养费、继承或赠予所得财产;出租房屋、机械设备等收取的租金;储蓄存款、有价证券及产生利息;知识产权收益;其他个人收入。
  下列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优抚对象的优待金、定期抚恤金、伤残保健金、定期定量补助费、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以及教育、见义勇为等方面的奖励性补助。
  六、申请审批程序
  1、个人申请。凡申请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居民,应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以家庭为单位,向其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提出申请(或由村民小组提名),连同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一并报村委会。
  2、村委会评议。村委会在收到申请人申请后,在村党支部领导下,对申请对象的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对新申请的低保对象进行民主评议,并将评议情况在本村公示7天以上,无异议的,填写《古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批表》,连同其他证明材料一并报乡(镇)政府审核。对于不符合享受低保待遇的要依据调查评议情况做好解释工作。
  3、乡(镇)政府审核。乡(镇)对村委会上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核,由审核小组集体讨论后,签署初审意见,编制申请农村低保待遇家庭花名册,一并上报县民政局复核审批。
  4、县民政局审批。县民政局对上报的审核材料进行认真审查,由审批小组集体讨论后,对符合条件的及时批准并列表报分管县长签署意见;不符合条件的,要说明理由,并告知所在乡(镇)及时通知申请人。乡(镇)和村委会对县民政局的批准结果再次在本村公示7天以上,无异议的,发放由民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古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有异议的,由管理审批机关进行核实,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纠正。《古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是农村低保对象领取救助款物的凭证,也是检查低保资金是否发放到户的凭证,由县民政局核发,一年审核一次,对已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及时取消,并由乡(镇)收回领取证书。
  七、分类施保
  低保对象低保金在核查申请人家庭收入的基础上按照其家庭困难程度和类别,分类分档发放。补助标准分四类:五保户等特困人员,每人每月61元;人均年纯收入200元以下,每人每月50元;人均年纯收入201元至360元,每人每月40元;人均年纯收入361元至732元,每人每月30元。补助标准随保障标准的变动而变动。
  八、动态管理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民政部门及各村委会要随时掌握保障对象的基本生活情况,实行一年一核实,并建立科学的保障对象、补助资金动态管理机制。
  1、每年10月份,上年度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家庭及本年度新出现的困难家庭,要以家庭为单位书面或口头向所在村委会提出申请,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评议,符合条件的报乡(镇)人民政府。对家庭收入超过低保标准退保的,由村委会做好解释工作;对无故未提出复核申请的,按自动放弃保障资格对待。复核评定工作一年进行一次,村委会的评议要在每年10月30日前完成,上报乡(镇)政府审核。
  2、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根据村委会的呈报材料,以村为单位编制古县农村低保动态管理汇总表,并逐户签署具体意见,上报县民政局审批。
  3、县民政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保障对象的认定、保障资金的落实情况进行随机抽查。各乡(镇)、县民政局和村委会都要建立农村低保档案管理制度,将保障对象的认定、审核、审批及资金发放等相关资料装订成册,建立目录索引(退出低保人员情况在表上注明),按档案管理要求统一设专柜存档。
  九、低保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1、保障资金的筹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属地管理,资金的筹措按规定由各级财政负担。本县财政负担部分列入县财政预算,纳入社会救济专项资金支出科目,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同时,鼓励社会和个人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提供捐赠、资助,所提供的捐赠、资助全部纳入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
  2、保障资金的发放。县财政局根据县民政局提供的保障对象花名册及补助金额名细将保障金拨付到县民政局低保专户,由民政局拨付到社会化发放机构,确保低保资金发放准确及时。
  ⑴保障金实行按季发放。保障对象凭低保金领取证在每季首月15日前,到民政部门指定的金融机构代办点领取上一季度的保障金。
  ⑵对于特殊人员(行动不便的三无人员、无法定监护人的精神病患者和年幼的孤儿),由特定监护人(村委会指定)到金融机构领取,将领取的现金送到保障对象手中,由保障对象本人签字(盖章)签收。乡(镇)及村委会工作人员定期对特殊对象保障金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3、保障资金的监督检查。保障资金的收支要公开,财政、民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对低保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通过张榜公布和新闻媒体等方式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确保保障资金安全发放到户到人。
  十、相关责任及工作要求
  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关系到农村贫困居民的切身利益。各乡(镇)、各有关单位要认真组织实施,搞好协调,切实把这项惠及农村贫困居民的“民心工程”抓紧抓好。
  1、各乡(镇)、村委会要经常性地宣传低保政策,使低保家庭了解低保政策,自觉遵守低保工作的有关规定:
  ⑴保障对象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维护国家和集体利益,履行法定义务;勤奋劳动,积极向上,自觉遵守村规民约。
  ⑵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在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好转,不按规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继续享受低保待遇的,乡(镇)政府要协同县民政局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追回其冒领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2、各级低保工作人员在具体操作过程中,不准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收取资料费、工本费、手续费、调查费等,严禁利用工作职权吃、拿、卡、要。县民政局要定期或不定期的组织负责农村低保工作的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增强工作人员熟悉政策、理解政策、掌握政策、应用政策的能力。
  3、在农村建立规范完善的农村低保制度,可以较好地保障全县农村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各乡(镇)、各有关单位一定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从关心群众疾苦、密切党群关系的高度,从维护稳定促进改革、加快率先发展的高度,把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作为统筹城乡发展的重要措施来抓,把做好农村低保工作与贯彻落实十七大精神结合起来,多方位为农村贫困居民解难,为政府分忧,开创农村社会救助工作的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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